4月25日,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示了《陕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(试行)》。
陕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(试行)
一、严禁新建涉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、应急管理部《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》(第一批)》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《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、设备目录(2016年)》和《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(2015年第一批)》淘汰类、禁止类、限制类的化工项目。
二、新建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工项目须进入合规设立的化工园区,化工园区内严禁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项目。
三、化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、可靠。从省外引入的精细化工项目与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,应当通过设区市以上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。
四、严禁新(扩)建生产光气、氯气、氨气、硫化氢等有毒气体,氰化钠、氰化钾、氰化氢等剧毒化学品,硝酸铵、硝基胍、氯酸铵、氯酸钠、氯酸钾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,涉及间歇、半间歇法硝化反应的建设项目。
五、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的间歇、半间歇反应的精细化工项目,应在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;其中涉及氯化、氟化、重氮化、过氧化等高危工艺的,应完成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。禁止建设使用反应釜的硝化反应化工项目。禁止建设经安全风险评估确定为工艺危险度4级以上的项目。
六、化工项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,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、紧急停车系统、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、视频监控系统,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。涉及硝化、氯化、氟化、重氮化、过氧化等五类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,必须具备全流程自动化控制。
七、各设区市可按照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本)》和《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》要求,在不低于前七条安全准入规定的前提下,结合实际细化明确所属化工园区禁止和限制的化工产品、生产规模、工艺、设备等。
八、涉及“两重点一重大”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,由设区市以上核准、备案机关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项目联合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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